案说
遏制“舌尖上的挥霍” 明晰公款吃喝的纪律红线

公款吃喝莫沾边,同桌绝无“局外人”。

工作成效拼实绩,清茶淡饭树新风。

一纸公函定边界,公私分明守底线。 (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纪委监委 制图)
本期看点
公款姓公,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。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,明目张胆的公款吃喝歪风得到有力遏制,但隐形变异问题仍潜滋暗长、禁而未绝。对党员干部而言,公款吃喝绝不是“多添几双筷子、多摆几个碗”的小事,而是带电的纪律“高压线”。现实中,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规定认识模糊,在吃喝问题上放松约束:有的认为宴请是他人组织的,自己只是去吃个饭,没有大问题;有的认为只要是为了给单位争项目、跑资金,在公务接待中上点高档酒菜无可厚非;还有的认为只要有正式公函,接待范围就可以灵活放宽。本期聚焦公款吃喝领域常见的三类情形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相关规定,结合典型案例,明晰公款吃喝的纪律红线,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厉行节约之弦,自觉抵制“舌尖上的挥霍”。
情形①:公款宴请是他人组织的,自己只是去吃个饭无需承担责任?
违规公款吃喝从来不是组局者的“独角戏”。只要参与了用公款支付的违规宴请,就难逃纪律追责。
【纪法标尺】
《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,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娱乐、健身活动,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、消费卡(券)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【典型案例】
某国有企业某部门主任陈某(中共党员),为联络感情,组织本部门两名副主任及三名员工外出聚餐,共计消费5000元。结束后,陈某安排员工付款开票,以“业务拓展费”名义在单位报销,参与者对此均知情。经查,陈某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并安排报销,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两名副主任和其他员工因参与宴请,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,相关人员被责令退赔违纪费用。
【条分缕析】
面对违规公款宴请,常有党员干部辩称:“饭不是我安排的,报销也没经我的手,我就是去吃个饭,不需要担责”,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。《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三条将“组织”和“参加”并列规定,既管“谁组局”,也管“谁入局”。是否承担违纪责任,不在于有没有点菜签单、办理报销,而在于是否实施了违规组局行为,或是明知公款买单仍然参与其中。
一、揭开饭局“马甲”:不看名头怎么叫,只看为什么吃、谁来买单
公款吃喝往往套着五花八门的名目。但不管披着什么“外衣”,是否属于违规公款宴请,关键看以下两点:
一看“为什么吃”。《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称“违反有关规定”,主要指违反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旨在划清正常公务与违规吃喝的红线。公款姓公,必须严格限定在履行职责和依规开展的公务活动中使用。无关公务的私人宴请,不论吃的是山珍海味还是粗茶淡饭,只要用公款结账,就踩了纪律红线。
二看“谁来买单”。认定“用公款支付”,不能只看餐桌前是谁结账。无论是单位直接付款,还是个人先垫付后报销,抑或是套取资金“平账”,只要最终的“账单”落到了公家头上,就是公款宴请。
本案中,陈某等人聚餐旨在联络感情,与公务无关。不管报销名目如何包装,都掩盖不了其用公款为“人情账”买单的违纪事实。
二、戳破“参加者无责”借口:责任虽分主次,同桌绝无“局外人”
实践中,牵头召集人员、决定公款买单或安排报销的,属于“组织者”;明知是违规公款吃喝仍赴宴就餐,或是事后知晓由公款买单却予以默认、未主动退赔个人费用的,均属于“参加者”。没组局、没签字,只能说明在违纪行为中扮演的“角色”不同,绝不能当成撇清责任的“挡箭牌”。当然,同吃一桌饭,执纪处理并非“一刀切”。谁提议召集、谁决定公款结账,责任自然更重;对一般参加人员,虽不必承担主要责任,但只要是“明知故犯”,也必须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,挨纪律的板子。
本案中,陈某从发起聚餐到安排报销全程主导,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两名副主任和三名员工虽未组局、也未安排报销,但实际参与了这场违规公款宴请,最终根据职务身份和所起作用,分别受到诫勉谈话、批评教育。在纪律面前,组织者和参加者虽不会“各打五十大板”,但绝对不存在没组局、没签字就能置身事外的“无责人”。
【廉洁提醒】
饭局能不能参加,不能只看是谁通知,更要问清楚:为什么吃、谁买单。“别人组的局”“没签单报销”,都不是免责的借口。作为党员干部,任何时候都要严守公私界线,切莫因一顿“糊涂饭”触碰纪律底线。
情形②:“接待也是生产力”,上点高档菜、喝点酒也是为了单位工作?
工作有没有成效,靠的是实绩,而不是接待的高档菜肴和酒水。打着“为单位争利益”的旗号超标准接待,纪律红线所不容。
【纪法标尺】
《条例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,违反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,不得提供香烟,不上酒。
【典型案例】
某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、局长林某,多次批准该局违规公务接待,其间不仅提供高档菜肴和香烟,还饮用高档酒水,超标准支出共计3.6万余元。事后,林某安排他人虚构接待事项在单位报销。最终,林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违规提供和接受超标准接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员,分别受到党纪处分和批评教育,并均被责令按份额退赔费用。
【条分缕析】
“没把公款揣腰包,不过是接待时上点好菜、喝点酒,算啥大错?”现实中,少数党员干部把接待规格与重视程度划等号,认为只要为单位“争利益”,超标了也情有可原。纪律对此绝不容忍。《条例》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,只要违反接待管理规定,“超标准接待”或“借机大吃大喝”,就构成违纪。任何人都不能以公务之名,行铺张浪费之实。
一、别拿“工作需要”当“挡箭牌”:接待须守底线,超标就是违纪
《条例》规制“超标准接待”,就是要给公务饭桌立规矩。衡量工作餐合不合规,看的不是有没有“促进感情”“拿下项目”,而是标准是否合规。在铁的纪律面前,“推动工作”不能成为逾越接待标准、大吃大喝的借口,更不能把“争取支持”作为铺张浪费、挥霍公款的幌子。
本案中,林某打着公务接待旗号,提供高档菜肴和烟酒,挥霍公款共计3.6万余元。所谓“为了工作”,不过是其慷公家之慨的“遮羞布”,掩盖不了违规超标的实质。
二、划定“超标”硬杠杠:高档菜不上桌,工作餐不备烟酒
究竟什么是“超标”?
根据相关规定,超标准接待主要指在迎送、出行、用餐及住宿等方面超出标准。而在少数党员干部最易“搞变通”的餐桌上,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划出了清晰的“硬杠杠”:公务接待中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,不得提供香烟,不上酒。要注意,这里的“不上酒”是没有弹性的铁律,不是指“只能喝便宜酒”,也不是指“控制数量少喝点”,而是明令禁止提供任何酒水。外事接待等需经特殊审批的事项,则按照对应管理规定执行,但仍须坚持厉行节约,严禁超标准、铺张浪费。接待可以热情周到,但不能靠高档菜肴和烟酒体现“诚意”,更不能以地方习俗、活跃气氛等为由变通执行。
本案中,林某在公务接待中屡踩禁区违规上高档菜肴和烟酒,事后又虚构事项掩盖支出、错上加错,受到严肃处理实属必然。
三、厘清“双向追责”明细账:主客各负其责,超标坚决退赔
《条例》明确,对违规接待实行“双向追责”。其中,“直接责任者”既包括接待方,也包括被接待方。这意味着,这场违纪接待里主客双方谁也推脱不了干系。作为接待方,违规安排高档菜肴、烟酒或超标报销,决策者和经办人难辞其咎;作为被接待方,若明知超标仍以“客随主便”为由欣然落座、借机大吃大喝,同样要承担纪律责任。本案中,林某作为接待方决策者被严肃问责;其他违规提供和接受超标准接待的人员,也根据具体行为和责任大小分别受到相应处理,主客双方均未逃脱纪律惩处。
此外,追究党纪责任的同时还要算清“经济账”。违规吃喝不能“一吃了之”,超标费用绝不能让公款兜底。本案相关人员均被责令按份额退赔费用,清晰表明:谁违规享受了“排场”,谁就要自掏腰包为“糊涂账”买单。
【廉洁提醒】
公务接待“接”的是清风,“待”的是公事,工作餐绝不能变味成“享乐餐”,所谓“为单位争利益”更不能成为逾规越矩的“免责牌”。与其在接待规格上挖空心思“搞变通”,不如在干事创业上扑下身子拼实绩。真正过硬的工作关系,绝对经得起“高档菜不上桌、烟酒不沾边”的纪律规矩检验。
情形③:有了正式公函,接待范围可以“灵活”点?
公函不是随意扩大接待范围的“通行证”。有公函只能证明公务活动合规有据,绝不能把它当作无关人员“搭车”吃喝的“护身符”。
【纪法标尺】
《条例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,违反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第七条规定,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,严格接待审批控制,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。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。
【典型案例】
某市直部门副局长张某(中共党员)带队一行三人,持正式公函赴邻市开展专项调研。其间,张某的妻子、女儿恰在该市探亲,张某便在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时,携其妻女一同就餐。接待单位负责人王某认为,既然有正式公函,安排家属随同就餐不过是“多两双筷子的事”,便默许了该行为。事后,王某将该部分额外餐费一并纳入本次公务接待开支,对应公函事由予以报销。最终,张某、王某均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,超范围接待产生的相关费用被责令全额退赔。
【条分缕析】
少数党员干部和本案中的王某一样,错误认为只要对方有正式公函、公务事由是真的,接待工作就可以“灵活掌握”。这种脱离正常公务范畴的“热情”,恰恰闯入《条例》明令禁止的“超范围接待”雷区——借真实公务活动之机,把不属于公务接待的人员和费用塞进公家账单,即构成违纪。
一、划清“接待谁”的界限:公函定人定事,严禁无关人员“搭车”
一份公函,对应的是特定的公务活动和公务人员。公函上写了谁,接待对象就只能是谁。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第七条强调要“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,严格接待审批控制”,“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”。这意味着公务接待必须严守对象界限,任何超出公务活动本身的人员安排都属违规。
现实中,有的党员干部拿公函当“掩护”,把探亲休假的家属塞进接待名单;有的接待单位借公务接待之机,违规捎带宴请私人朋友、同学老乡。这些“夹带私货”的行为,其实质都是违规公款吃喝。
本案中,公函明确的接待对象为张某等3人,张某妻女不在接待范围内。张某借机让家属“搭车”吃喝,王某为显“热情”来者不拒,二人把制度规定当成耳旁风,突破了接待对象的界限,最终双双受到党纪处理。
二、守住公私边界:私人消费应自理,公款决不买单
《条例》对“超范围接待”行为作出明文规制,根本目的在于坚决整治违规吃喝歪风,严防公共资金被挥霍滥用。公款姓公,公务接待的“账单”必须与公务活动的“清单”严丝合缝,绝不允许把公家的钱当成私人消费的“提款机”。
本案中,王某为了做顺水人情,默认张某妻女随同就餐,并无视财务管理规定,将这笔私人开销“移花接木”挂在公函上予以报销。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是“好客”,实质上是慷公家之慨、行个人私惠。
公家的账本上容不得半点“私货”。任何企图将个人花销混入公务账单、让公款“兜底”的违规行为,都是对纪律的践踏。违规占公家的便宜,不仅迟早要自己掏腰包“结账”,更会收到一份沉重的纪律“罚单”。
【廉洁提醒】
一张公函,承载的是公务责任,不是公私不分的“护身符”;一次接待,体现的是作风形象,不是拿公款献殷勤的“人情场”。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,接待有章法,工作事由绝不是揩公家油的借口,顺水人情更换不来纪律的宽容。切莫把公函当成“万能饭票”,把接待当成“特殊待遇”,严守接待范围的硬边界,方能保住清正廉洁的真本色。(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)
